泰安鲁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华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25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250号-1、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250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250号-1终局裁决内容: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泰安鲁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工资16324.79元。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250号-2非终局裁决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5日解除;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离职经济补偿金39556.22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111号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38-6993118),逾期视为送达。
对本裁决终局裁决事项,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本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你单位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