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新华城博苑幼儿园:
本委受理岳仁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71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717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于2025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岳仁花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新华城博苑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岳仁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