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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邢红梅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肥劳人仲案字〔2025〕第707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申请人邢红梅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拖欠工资的50%-100%计算;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
本委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地址:肥城市三农大厦八楼0818室,联系电话:0538-3283616)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缺席审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