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李鑫燕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7.22-2024.10.3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22日-2024年10月31日工资11611.83元。
本委定于2026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538-8222234)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