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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道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85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854-1号、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854-2号仲裁裁决书。
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854-1号对第一、二、三、四、五项仲裁请求裁决如下:一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822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00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800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18184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854-2号对第六、七项仲裁请求裁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0天14811元的请求;二、驳回申请人要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误工费22000元的申请。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