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下列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1号社会组织服务中心5楼
联系电话:0538-5366376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团体:泰安市商品代理业联合会、泰安市停车行业协会、泰安市马术运动协会、泰安市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泰安市飞镖协会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泰安市开元泰山石文化研究院
泰安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