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机关已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收缴其登记证书和印章。因下列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无法缴回,现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公告其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作废。
被撤销登记后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社会组织应尽快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手续外,其他活动均属非法活动。
特此公告。
泰安市民政局
2026年1月6日
本行政机关已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收缴其登记证书和印章。因下列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无法缴回,现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公告其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作废。
被撤销登记后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社会组织应尽快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手续外,其他活动均属非法活动。
特此公告。
泰安市民政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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