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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邢爱军与你单位工伤待遇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下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0579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7744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13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500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39.68元;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576元;8.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3590元。
本委定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泰安市东平县龙山大街670号,联系电话:0538-2851786)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