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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岱劳人仲案字〔2025〕第43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000元整。
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岱岳南街7-2号岱岳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5楼502室,联系电话0538-8562228)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