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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杜文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67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6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024年3月工资1972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