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羊流镇风宇建筑安装施工队(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张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93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工资7057元的请求。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5533.5元的请求。三、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5057工资的100%赔偿金5057元的请求。四、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5057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264元的请求。五、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二、三、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