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保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海荣与被申请人山东农保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肥劳人仲案字〔2025〕第53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肥劳人仲案字〔2025〕第5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4232.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肥城市三农大厦11楼1113室,联系电话:0538-3283616),逾期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