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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何志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岱劳人仲案字〔2026〕第9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申请仲裁之日解除;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确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72元、医疗费15970.67元、伙食补助费424.6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899.87元,上述工伤赔偿合计291909.16元。
本委定于2026年4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岱岳南街7-2号岱岳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5楼502室,联系电话0538-8562228)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