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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妍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9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12月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2月4日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7500元(3500元×5个月);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4日工资共计16988元。
本委定于2026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538-8222234)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