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函〔2020〕23号
关于印发《推行“先商后法·和谐同行”
工作法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深入推进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研究制定了《推行“先商后法·和谐同行”工作法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总工会
泰安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泰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推行“先商后法·和谐同行”
工作法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重点工作攻坚年”行动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新冠疫情期间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充分发挥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服务理念,以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为中心,以提高为“企业和职工”服务效能为宗旨,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作用,推行“先商后法·和谐同行”工作模式,健全劳动关系问题协商调解机制,注重从源头上解决劳资双方纠纷,实现民主协商全覆盖,共同应对新冠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让企业和职工“轻装”上阵,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人社工作“换芯转型”攻坚行动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攻坚行动,探索建立“先商后法”工作机制,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换芯转型”,变“坐门等”为“上门找”;变“事后调”为“提早防”;变“重调慎裁”为“先商后法”,在从劳动合同签订到解除的整个劳动关系工作链条中,实现“订前商、裁前商、罚前商”、“依法订约、依法履约、依法仲裁、依法监察”,“商”前置,“法”兜底,努力开创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推行“先商后法·和谐同行”工作模式,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施多层次、多方式协商,共同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在具体工作中,采取“345”工作法,“3”即:建立“劳动合同协商、全程调解、劳动监察常态化化解”三项工作机制;“4”即:深入开展“基层、集体、行政、专员”四项协商活动;“5”即:强化“源头、三方、联系、创建、救济”五个联动。
(一)建立三项机制
1.建立“订前商”的劳动合同协商机制。围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协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协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问题。积极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企业裁减人员、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持续优化特殊工时审批。全面实现“不见面”服务,劳动用工、集体合同等5项备案事项全部实行网办,方便企业和职工,疑难问题最多打一个电话。年内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100%,已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
2.建立“裁前商”的全程调解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实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时,把协商调解贯穿到案前、案中、案后的各个环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立案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接实施协商调解,或者征得双方同意后,下达协商调解建议书,由基层调解组织实施调解;立案后,继续组织协商调解。充分利用互联网在线调解,推动“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网上办”,提高效率。年内劳动关系争议纠纷协商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会)
3.建立“罚前商”的劳动监察常态化化解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企业和职工双方都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针对职工合法权益侵权等问题实施“贴心维权”行动,积极推行“举报投诉零跑腿、监察执法零见面、案件办理零拖延、应急响应零延迟、普法服务零距离”五“零”服务。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发挥监管平台作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进一步畅通职工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常态化利用各种媒体公示维权信息,实现“个人一点投诉、多点联动、统一调度、属地管理”的快速反应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为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把维权举报投诉化解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年内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6%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开展四项活动
1.深入开展基层协商。把企业和职工双方矛盾纠纷调处向企业(基层)前移,通过企业内部调解机制或工会进行化解,发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协商解决问题,做到职工有诉求、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将一些矛盾、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受理或摸排发现的劳资双方纠纷问题,依托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等各功能区,各行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各规模以上企业基层调解机构,采取基层一线工作法,深入分析研究争议根源,摸清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化解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劳资双方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商处理协议书,建立工作台账。各级各单位要不断增强在基层协商解决问题的意识,采取多层次、多方式协商调解工作办法,积极化解劳资纠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
2.深入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与职工定期开展平等协商,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扎实开展县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深入企业对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和服务。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活动,通过职工代表参加协商会议、召开职代会讨论《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内容,让职工切实感受到话语权,为开展协商奠定基础。疫情期间,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可采用意见箱、微信群、电子邮箱、OA办公系统等途径做好协商议题收集、整理工作,可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沟通。(责任单位:市工会、市人社局)
3.深入开展行政协商。行政协商是指企业主管部门、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机构和团体,实施劳资双方纠纷协商调解的行为。企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责令其及时改正;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劳资矛盾纠纷投诉时,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引导劳资双方依法维权,协商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
4.深入开展专员协商。落实“无事不扰、有事必到、随喊随到”的原则,设立人社服务专员,采取实地走访、电话沟通、线上联络等方式,与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交流渠道,保持联系对接,及时交流化解劳动关系问题。依托12333咨询服务中心打造服务企业线上虚拟“人社服务专员”,在线向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办事服务。开展对企业主动联系和问题处理情况回访,及时了解企业对人社服务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会)
(三)强化五个联动
1.强化“职工、工会、法人”联动,抓“源头”。注重从源头出发入手,抓牢处理矛盾纠纷着力点,尽可能地实现简易案件在企业内部解决。职工与企业发生矛盾纠纷,依托企业基层调解组织,主动靠上做工作,积极协调职工、工会、企业法人代表协商解决。加强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系、联动,提高解决问题质效,增强群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2.强化“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动,抓“三方”。落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加强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沟通协商,研判劳动关系形势,处理解决突发性重大集体劳动纠纷和经济性集体停工事件。推进三方四家机制向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延伸,发挥基层社区平台管理服务功能。市工会加强对企业基层工会指导,密切联系职工,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联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双方矛盾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市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联络员制度,及时会商劳动关系问题,寻求劳资双方矛盾纠纷解决办法。
3.强化“市、县、乡”纵向联动,抓“联系”。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以企业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区域性调解组织为骨干,以人民调解组织为补充。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各个层面、部门及时加强交流沟通,协商处理劳资双方矛盾纠纷问题,纵横结合,形成市、县、乡协商工作纵向联系联动、常态化联系的工作机制,共同应对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
4.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司法”联动,抓“救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司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司法机构全过程协商调解“救济”作用,企业或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在立案、审查、判决、执行各环节引入协商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通过协商调解实现劳资双方和解。
5.强化“培训、诚信、考核”联动,抓“创建”。加强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培训,选拔培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完善“黑名单”发布制度,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企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作为评选劳动模范重要依据。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修订完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标准评定细则》,把劳动关系问题源头协商化解率、仲裁监察司法“救济”协商化解率纳入考核评价指标,明确标准和条件。年内组织开展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活动。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以及裁员等,以及“共享员工”等新业态新用工形式,以及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僵尸”企业导致职工权益劳动关系问题更加复杂。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劳动关系问题复杂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先商后法·和谐同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方案要求,牵头开展部署,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市级成立协商劳动关系工作“指挥部”,牵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召开协商劳动关系工作小组会议,学习研究部署“先商后法·和谐同行”劳资双方矛盾纠纷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6月)。动员各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扎实做好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预警,组织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情况预防排查,从源头上防范劳资双方纠纷的发生,防止问题“发酵”。要重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依托企业、商会调解组织平台,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召开劳资恳谈会、协调会等方式,了解劳动者诉求,排查争议隐患。主动找“问题”,对市级1244家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企业名单)、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及“僵尸”企业等,开展劳资双方隐患问题以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裁员等劳动关系问题预防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分析报告。通过采取网上发放调查问卷、“扫码”调查、电话、邮箱、微信等形式,实行不见面服务,不给企业添麻烦。针对隐患问题较大的企业可结合重点调查、行业调查等形式开展。
(三)深入协商阶段(7月至9月)。加强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疫情期间涉及劳动关系问题,指导企业采取协商为主的方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具体协商办理程序:对发现的问题或受理的劳资纠纷问题,加强政策指导服务,能通过电话、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协商解决的,及时协商处理。生产经营困难时期鼓励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对问题不能及时答复处理的,从市人社、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单位抽调人员,采取集中会商解决,有条件的可实行“网上协商”;对问题较为复杂,在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协商工作组可深入到企业(基层)调解组织,进行现场协商解决。也可采取按行业、系统进行协商调解,对协商调解问题建立工作台账。重点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娱乐、旅游以及出口订单企业等,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底)。实施一个阶段后,对协商处理案件进行数据整理(发现及受理劳资双方纠纷案件数量、协商办结数量等),对工作实施情况围绕企业和职工满意度情况开展摸底调查,用企业和职工“口碑”来评价“先商后法·和谐同行”工作效果,分析比对同期比例,对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提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构建设。市级成立由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单位为成员的构建新型劳动关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协商劳动关系工作指挥部(名单附后),指挥部设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功能区、行业商会(协会)、及规模以上企业等都要加快调解组织建设,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内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
(二)加强督导调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督导调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功能区、行业商会(协会)及各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作督导调度,并将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指标。
(三)建立奖惩通报制度。对在预防、化解纠纷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把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年度评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主要依据。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协商化解矛盾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既教育职工充分考虑企业情况,又合理回应职工诉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协商对于化解矛盾、实现双赢的重要意义,全面总结具体做法及创新举措。
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商劳动关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谷鹏、王萍,6998136
劳动监察处:马长宝,823155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郑为琦,6993118
市总工会:刘征超,6991364
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张鹏,5888256
市工商业联合会:王萍,69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