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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新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31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3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424.9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2163.94 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3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000元;5、支付未休看护假陪产假15天工资人民币1937元;6、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本委定于2026年6月18日上午08时30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