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泰安市泰山赤鳞(螭霖)鱼保护管理办法》等2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对《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次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