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泰安市泰山公益发展基金会存在未进行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安市泰山公益发展基金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泰安市民政局慈善捐助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如对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38-5366267
联系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433号泰安市福利彩票中心403室
泰安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