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块(山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文元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34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3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石头块(山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王文元工资13300元。二、驳回申请人王文元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泰安市东平县龙山大街6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09室,联系电话:0538-2851786),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