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鲁泰分公司:
本委受理李金忠、王志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7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鲁泰分公司分别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金忠工资共计78000元、申请人王志刚工资共计39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李金忠、王志刚第二项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泰安市东平县龙山大街6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11室,联系电话:0538-2826696)。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