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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明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8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12.9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份3000元,5月份工资2612.9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0元。五、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在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五险)的申请。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加班费551.72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