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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秦爱玲与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43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438号撤回仲裁决定书。本庭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9点开庭,因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