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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子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9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4月至5月工资3510元、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5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641元。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联系电话:0538-7224810),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