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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66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1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至9月工资7410.15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5.18元*2个月计7570.36元。
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