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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华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25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月和8月份工资共计19200元;3.被申请人返还8月份的社保缴纳费用1577.4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离职经济补偿金43200元。
本委定于2025年12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楼仲裁庭(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111号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38-6993118)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