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羊流镇风宇建筑安装施工队(被申请一)、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三):
本委受理张明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93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申请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工资7057元;2.依法申请被申请人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5057元;3.依法申请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5057工资的100%赔偿金5057元;4.依法申请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5057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264元。共计申请被申请人一支付18435元。被申请人二、三、四因是本工程共同受益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委定于2026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538-8222234)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