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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韩风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6〕第3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12月份的工资1188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至10月份期间周末加班费3495.5元。
本委定于2026年4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泰安市东平县龙山大街670号,联系电话:0538-2826696)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