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玉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查桂香、褚艳云、张增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30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劳人仲案字〔2025〕第3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8240.00元(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00元×20-10000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39798.50元(2021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9597.00元÷12个月×6个月);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111号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38-6991508),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