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惠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高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29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偿金7333.74元(3666.87元×2个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509.62元、伙食补助费1467.34元(31.22元×47天)、护理费7268.13元(56444元/365天×47天)、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1.22元(6个月×3666.87元/月)、交通费1000元,合计37246.31元。
本委定于2026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