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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2019年参保企业申报稳岗返还说明

2019/06/04 2.0w 阅读 429 点赞

一、适用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稳岗返还条件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省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上年末职工人数*100%。

三、返还标准

一般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含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金额)的50%申请稳岗返还;化解严重过剩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可以按照70%申请稳岗返还,但70%比例只能享受一次。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按照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申请稳岗返还。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失业保险缴费和2018年裁员率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一般企业可以随时提出申请,最迟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申请应在7月10日前提出(先依照鲁人社字[2019]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填报《申请表》),同时报送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情况说明。市本级企业在网上申报程序开通后,先从网上申报,经办机构预审合格后,一次性提报相关资料。企业申报应先登录“稳岗返还实名制信息系统” (http://wgbt.mohrss.gov.cn),录入并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待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报登记。

申报稳岗返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2份。

2、《稳定就业岗位返还审批表》3份(劳务派遣企业4份)。

3、上次拨付稳岗补贴(返还)资金使用凭证复印件。

4、《上年度裁员及正常减员情况说明》2份;《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注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文件复印件)2份。按照规定划分清楚企业及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相关情况说明)。《正常减员人员花名册》(附退休审批表、调出审批表复印件,年度内退休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退休审批表可提供部分人员的,但不少于10份)2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2份)。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同时提供)。

(二)审核认定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齐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按照一般企业提出申请的,对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及接收企业档案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制《2019年申请稳岗返还企业审核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上年度缴费总额、企业申请返还金额、核定支付返还金额、职工人数),履行规定程序后将符合条件企业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在本级人社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下发文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返还金额。

按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本级经办机构初步审定并尽快汇总整理本辖区的申报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申请情况研究确定具体标准,在此标准范围内的企业,由经办机构提请本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通过的通知企业申报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申报。

(三)资金拨付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及返还金额,及时提报稳岗返还支出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位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申报企业按照财务规定要求报送2019年稳岗返还申报收据,经办机构凭收据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监督与管理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返还申请资格,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已关闭破产的之外全额追回稳岗返还,记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申报、审核责任。

各级咨询及服务电话:

市局失业保险科:6991779;市直经办机构:6718089;泰山区:8530191;岱岳区:8568093;新泰市:7225335;肥城市:3219819;宁阳县:5627830;东平县:2823159。

附件:《2019年稳定就业岗位返还申请审批表》

困难企业认定表.doc

2019年稳定就业岗位返还审批表(困难企业6.3)(1).doc

2019年稳定就业岗位返还审批表(一般企业6.3)(1).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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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