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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思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10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693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277.69元,经济补偿金2682.5元。三、驳回申请人第5项仲裁申请。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3号泰山区综治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8日